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鄭人社辦〔2017〕193號
鄭州市社會保險局、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省城鄉居民 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醫療〔2016〕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將部分病種納入鄭州市職工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范圍,明確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鑒定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職工醫療保險門診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制度
將終末期腎病、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狀腺機能亢進、耐多藥肺結核、再生障礙性貧血、胃腸道間質瘤、非小細胞肺癌共9個病種的門診治療納入鄭州市職工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范圍,并規定如下:
(一)納入鄭州市職工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范圍的門診病種(以下簡稱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實行限額管理,限額標準內符合《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暨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治療重特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乙類藥品和乙類診療項目首付比例為0%。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5%。應由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支付的費用,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凡參加我市職工醫療保險,所患疾病、診斷及主要治療方法符合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規定的人員,可享受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醫療保障待遇。
(三)市本級參保人員經本市二類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相當本市同類別的非定點醫療機構)或縣(市)(含上街區,下同)參保人員經所在縣(市)一類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相當本市同類別的非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后,可選擇一家具有診療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領取并填寫《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申請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印制),該定點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后,連同參保人員有關資料,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管理參照《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辦法》(鄭人社醫療〔2016〕11號)執行。納入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保障范圍的病種,不再同時納入職工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范圍。原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血友病、甲狀腺機能亢進、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門診規定病種待遇的人員,改為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中終末期腎病、血友病、甲狀腺機能亢進、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相對應的待遇。參保人員可同時享受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待遇和職工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待遇,但合并不超過兩種。
(五)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職工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計入參保人員年度住院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六)異地居住就醫人員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管理按照《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急診異地居住就醫管理辦法(試行)》(鄭人社醫療〔2016〕12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鄭州市職工重特大疾病實行單病種結算管理,重特大疾病限額標準、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等按豫人社醫療〔2016〕15號文件規定執行。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省確定統籌基金年支付限額標準的,將統籌基金年支付限額標準平均分解到月。
二、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鑒定標準
鄭州市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鑒定標準按《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鑒定標準》(見附件)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